永宁县望远镇九鼎唐人橱柜加工厂、陈新喜: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与被告永宁县望远镇九鼎唐人橱柜加工厂、陈新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宁县望远镇九鼎唐人橱柜加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货款39053元及利息(利息以390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被告永宁县望远镇九鼎唐人橱柜加工厂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雍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健强与被告雍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1870元,利息5791.6元(利息以2518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31日暂计至2021年4月6日止,利息要求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为止,利息计算方式:251870元×3.85%/365天×218天=5791.6元),共计25766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1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753号
李晓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李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731.78元、利息4130.65元、费用3820.4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1月1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56682.8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