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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公开宣判董永胜受贿案

本报讯 (通讯员 李志强) 7月11日,中卫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董永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董永胜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

中卫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期间,董永胜在担任宁夏盐业公司经理兼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并购、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1个单位、个人所送人民币、黄金、手表等财物折合927.89797万元和美元6万元。

中卫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永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坦白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董永胜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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