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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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81民初1510号

王孟:

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王孟、蔡生飞、李文婷、马建军、解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6376.88元,本息共计104376.88元;并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2年9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蔡生飞、李文婷、马建军、解娜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生飞、李文婷、马建军、解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孟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988元,由被告王孟、蔡生飞、李文婷、马建军、解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626号

张国华、安瑞、刘亚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华、安瑞、刘亚琴、王克峰、方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我院(2022)宁0181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岗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70号

马占保:

本院受理吴彦文与马占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租车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田玉川: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凯与被告田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学凯借款78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玉川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同心县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营业部:

本院受理原告许占礼诉你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借款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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