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马学花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旭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4734号
陈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希山与被告陈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希山劳务费4920元及利息3431.7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少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954号
宁夏星途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文昊与被告宁夏星途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金文昊与被告宁夏星途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3年6月1日解除;二、被告宁夏星途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文昊欠付租金10818元、违约金44508元、设备价值10000元,合计653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文昊负担63元,由被告宁夏星途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星途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与被上诉人吴忠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谭丽红、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吴忠市神农岛特种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白金山、白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新明诉被告温洁金、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温洁金、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给杜新明支付下欠工程款280000元;以及占用资金期间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79091.56元。(其中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由温洁金、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庭审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出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