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立云、程洪华、桂晓军、盛秀荣、王雯: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立云、程洪华、桂晓军、盛秀荣、王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桂立云、程洪华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36079.1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桂晓军、盛秀荣、王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青铜峡市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继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你、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01578.47元、利息及罚息5542.21元及贷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23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继龙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由被告张继龙、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崔柱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柱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金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石云川(曾用名:石云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石云川(曾用名:石云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孙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孙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