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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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81民初1344号

李洪军、李波:

原告李吉元与被告李洪军、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洪军、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吉元借款4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吉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元,由被告李洪军、李波负担541元,原告李吉元负担3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洪军、李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伟: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1757号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马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47.7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2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合计:5447.74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古加权、吴全民、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宁夏新月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颐和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424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马银萍诉古加权(申请人)、吴全民(被执行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被执行人)、宁夏新月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 (案外人)请求事项:请求立即中止对泾源县颐和阳光商务广场1号楼1511号、1512号公寓的执行,解除对该公寓的查封、冻结行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将视为送达。

泾源县人民法院

徐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与被告徐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代偿借款30562.41元,支付违约金3108.20元,合计33670.61元(2023年2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保险费2475.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辉负担。被告徐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耿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共享人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耿海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的利息62892元;3.判令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9月11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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