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8681号
唐月萍(曾用名唐月琴):
本院受理的李世昌诉唐月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承担的债务共计20369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0万、利息10元,案件受理费209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999元)元;2.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梁军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兴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559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倪吉乐、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伟、倪吉乐、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7号楼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营业房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7号楼19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0时至2023年9月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61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58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7号楼20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0时至2023年9月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61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58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7号楼21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0时至2023年9月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61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58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7号楼22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0时至2023年9月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41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57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7号楼23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0时至2023年9月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50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57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8月24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80号
马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陶亚军诉被告马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陶亚军购车款85000元;并以3.65%/年标准,以欠付购车款为基数,向原告陶亚军支付自2022年8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陶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34元,由被告马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3016号
徐龙君:
本院受理原告肖全清诉被告徐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65元,以上合计15765元,逾期利息会持续计算至上述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