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904号
王倩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明与被告王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倩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丁明偿还借款6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倩雯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090号
余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余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63003.0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077号
尚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尚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9350.49元,利息5893.61元,费用4755.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080号
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刘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7997.56元,利息9141.59元,费用5446.2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42585.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洋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一、原告郭洋与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东区2-8号公寓楼419室返还原告郭洋;三、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洋租金、物业费及采暖费19907.1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如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塔湖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并由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23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