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3)宁0122民初3565号

徐宁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宁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6086.26元,违约金5217.25元(即被告应付剩余租金的20%),以上合计31303.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565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580号

景宁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宁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8935.14元,违约金3787.02元(即被告应付剩余租金的20%),以上合计22722.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薛文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军与被告薛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利息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次去原告经营地追要借款的往返费、过路费等费用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方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银川方大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919元;二、驳回原告银川方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5997.5元、违约金1599.75元,共计17597.2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元,由被告张庆负担2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1263.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