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文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2785.5元、违约金7278.55元,共计80064.0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杜文婷负担181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文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韩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87922.12元、违约金8792.21元,共计96714.3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1元,由被告韩斌负担22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金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329.16元、违约金632.92元,共计6962.0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金磊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126.14元、违约金712.61元,共计7838.7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陈涛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皓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锋、万小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皓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宁夏皓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5月10日逾期还款利息14626.85元(后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截止2023年5月10日,以上暂计414626.85元);3.判令被告王锋、万小凤、刘博博、王辉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对本案抵押物(被告王峰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证书编号:640001649417)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原告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373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