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3810号
王银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诉被告王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45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2540.09元(计算至2023年3月2日),并继续按照LPR四倍向原告支付至2023年3月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合计147040.0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暖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821号
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兰县绿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2110元,并支付利息41291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要求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暖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737号
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徐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徐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吴小林、陈丽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82.2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及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判令被告徐永胜、胡学宁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73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