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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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罗成金:

本院受理原告马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3.7%【2022年8月20日】计算,自2022年8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共计123.33个月,利息暂定为123.33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镇法庭(院机关)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苏庆峰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劳务费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劳务费3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侯正东、钟宁芳: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执行人侯正东、钟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侯正东、钟宁芳所有的位于灵武市水木灵州绿洲苑2-2-901室【宁(2018)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2144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3)宁0181执恢417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81执恢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00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00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02号

吴志平:

本院受理田社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及逾期利息1580元(暂计算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9个月×1.3分=1580元,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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