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执恢117号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宪甫、常海莉、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卢洋、高俊文、杨春芳、陈志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宪甫、常海莉、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卢洋、高俊文、杨春芳、陈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8)宁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秀英、卢国明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汇丰花园12-4-301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80150号);被执行人卢洋、高俊文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十二号楼36号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22922号)及12号楼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2)第3120号);被执行人杨春芳、陈志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丰收巷颐和家园5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6079229号)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9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恢118号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岺、王会民、叶焕英: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岺、王会民、叶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8)宁0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叶焕英、王会民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3号商业楼1号、2号、3号营业房(产权证分别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7025666、2007025604、2007025619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07)第25436、25437、25427号)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9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全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诉被告海全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54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李学红、李元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国、吴海泉与被告李学红、李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学红、李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吴建国、吴海泉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985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2日),共计629850元,并按月利率0.49%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500000元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0578元,由被告李学红、李元春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