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庆、沈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锋与被告陈立庆、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立庆、沈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永锋货款893213元。案件受理费1273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3212元,由被告陈立庆、沈小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68750元,清偿利息943053.90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本息合计3811803.90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为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李建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常压热水锅炉1台、50KVA变压器1台、10T/D高烹油连续脱臭精炼车间设备一套、有机热载体炉(YGL-300MA)1台、皮带运输机2台、拔步机2台、SLS电子汽车衡1台、榨油机40台、炒锅2台、搅拌机2套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899999元,清偿利息1767105.76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本息合计6667104.76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为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李建成、李建宏、任振卿、李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中宁县恩和镇规划区,恩红公路以西、距101省道约400米处的土地(宁(2018)中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中宁县隆坤商贸有限公司、李超、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宁县隆坤商贸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98元,清偿利息1992253.7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本息合计6992251.73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为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李超、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