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余林泽:

本院受理原告谢非与被告余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3.6元(自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2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4023.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723号

武立:

本院受理原告田雨鹰与被告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所欠原告的本金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996号

卢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卢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9690.94元、利息2247.1元(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等,截至2023年2月19日),以上本息合计201938.04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等);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96号

杨佳:

本院受理原告沙定强与被告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沙定强借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沙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58号

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香与被告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李秋香办卡费20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1283.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