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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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风兵:

本院受理原告撒秀平与被告杨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撒秀平借款22568.2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向原告撒秀平支付借款22568.23元自2023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撒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年学文与被告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年学文借款485万元,支付利息2232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向原告年学文支付借款485万元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年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7)宁0104执2263号

程俊臣: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程俊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程俊臣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363号丽锦苑5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09027338)。因你具体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宁0104执2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如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现通知你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8号窗口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30分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到场或不领取评估报告,则视为放弃权利。同时我院将依法择日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届时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065号

张强、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华与被告张强、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艳华预付煤款1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张静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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