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哈彦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浩驰公司”)与被告陈义、哈彦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偿款80108.08元及利息损失9965.05元(后续利息损失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对陈义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号:宁AFR222,车架号: LFV3A23C9B3814668)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哈彦娟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义、哈彦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黄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与被告黄辉离婚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王新与被告黄辉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双方共同生育长子黄子轩由原告王新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80元,由被告黄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1779号原告宁夏新型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浆款36509.6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718.5元,以上合计40228.1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3月16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3650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代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代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26841.96元、利息11620.7元、违约金10468.15元,合计48930.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代亮负担。被告代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于主麻: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明诉被告于主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状副本、廉洁监督卡、民事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