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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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0947号

康伟:

本院受理原告康宪峰与被告康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2441元、支付利息11464.55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75号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49825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租金损失13500元,且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并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762号

王钰: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金良与被告王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任金良不当得利53601.20元、支付利息14845.92元,合计68447.12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标准支付53601.20元自2023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任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任金良负担324元,被告王钰负担15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钰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520号

夏江洪、金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西路支行诉夏江洪、金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夏江洪、金光平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夏江洪、金光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12323.5元(截至2022年11月22日,拖欠本金304434.02元,利息和罚息7889.48元,此后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夏江洪、金光平提供的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思宁园4-2-501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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