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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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鹏刚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鹏刚费用13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00号

罗永举、银川市八一学校: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鑫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和、罗永举、银川市八一学校、银川苏银职业高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韩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587元,合计173587元;二、被告罗永举对被告韩玉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银川市八一学校对上述被告韩玉和欠付原告宁夏鑫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170000元工程款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宁夏鑫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5元,原告宁夏鑫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元,被告韩玉和、罗永举、银川市八一学校负担37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罗永举、银川市八一学校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806号

孙咏冬: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太通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咏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维修款4478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案外人张军的交通费1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4525元(以447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及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顺时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顺时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货款96000元及违约金192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8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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