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
原告惠效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惠效军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60000元借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148号
计卫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彦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周彦平代王彧、何秀莲支付原告青铜峡市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9817.54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案件执行费400元,合计132643.54元,由被告计卫兵承担50%计66321.77元;计卫兵支付案件执行费1000元,由原告周彦平承担50%即500元,以上扣减后,被告计卫兵再支付65821.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周彦平负担11元,被告计卫兵负担14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计卫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坝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恢85号
赵金峰、张国良、张国华、张红妹: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峰、张国良、张国华、张红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张国良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499、501号两套房产(证号:兴庆区第2009035919号、2009035920号)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3年8月24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10月9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785号
马礼礼:
本院受理原告丁世金与被告马礼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7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