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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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0725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9075.54元。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原告宁夏宁贸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9元,被告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荣:

本院受理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304840.06元及违约金36575.56元,并按照年利率4.81%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9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秦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927号

韩贵友:

本院受理原告汤笑雨、张晓清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韩贵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晓清、汤笑雨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98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10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晓清、汤笑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254号

庞艳: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庞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69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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