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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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廷喜:

本院受理原告银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余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银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杭鹏:

本院受理原告白彦红诉杭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财产损失:两轮电动车维修费1029.19元、交通费793.63元,共计1822.82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晓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晓文返还借款9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马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国珍返还借款90万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1.5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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