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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宁0181民初2904号

白凤珍、杜云灵、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凤珍、杜云灵、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 解除原告与被告白凤珍、杜云灵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被告白凤珍、杜云灵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8000元及支付利息44166.4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本息共计442166.46元。同时要求被告白凤珍、杜云灵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4月1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判令被告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696号

张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596.08元、利息1694.81元,共计32290.89元;并以代偿款3059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支付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08元,由被告张文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027号

赵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赵学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8994元,支付利息8647.85元,合计37641.85元;以2899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5月4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41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负担60元,由被告赵学明负担1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923号

郭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3400元,利息从双方约定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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