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877号
杜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杜永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履行的款项51329.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世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彦芹与被上诉人孟得荣、王世强、周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询问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2016号
苏玲、陈亚萍、银川尚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执行人苏玲、陈亚萍、银川尚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苏玲名下位于永宁县胜利乡三沙源14区15号楼902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点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楼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24日上午9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权,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52号
胡玉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仁、史丰银、胡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胡玉仁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217.9元及利息13759.73元,本息共计112977.6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7日,之后利息随本金清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史丰银、胡玉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史丰银、胡玉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玉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胡玉仁、史丰银、胡玉祥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