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153号
胡玉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仁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胡玉仁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5758.55元,本息共计55258.5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7日,之后利息随本金清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如被告胡玉仁未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宁夏盐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玉仁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证书编号为宁(2016)盐池县农村土地经营权009199号)在拍卖、变价或折价范围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621元,由被告胡玉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彦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磊、张彦宁、张文武、刘文兰、郭飞翔、周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学磊、张彦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000元、利息48166元,共计170166元; 2023年2月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文武、刘文兰、郭飞翔、周淑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张文武、刘文兰、郭飞翔、周淑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学磊、张彦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3元和公告费440元,共计4143元,均由被告张学磊、张彦宁、张文武、刘文兰、郭飞翔、周淑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彪、王艳玲诉王磊、韩锋与你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9863元,其中:(1)死亡赔偿金:803880元(40194元/年×20年)、(2)丧葬费:54718元(109437元/年÷12个月×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270720元(13536元×20年);总计1149318元,三被告承担20%的责任,即22986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娟娟与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娟娟欠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23353元(后续利息,以欠付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娟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