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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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东:

本院执行的(2023)宁0381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哲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恢214号拍卖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张哲东名下的位于青铜峡市龙海花园2幢01061号住宅房(产权证号:10033592),并通知你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10时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11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以上日期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振亮: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康逢文与被上诉人罗清、王振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寇而沙: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被告寇而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寇而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490.48元、利息7470.63元,合计36961.11元;且寇而沙应以29490.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寇而沙负担724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负担85元;公告费300元,由寇而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琼: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被告张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153.28元、利息6127.02元,合计34280.3元;且张琼应以28153.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张琼负担657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负担106元;公告费300元,由张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万华龙、马海涛、袁小玲、田学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龙、马海涛、袁小玲、田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万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852.9元、罚息4679.36元、复利86.84元,合计106619.1元,并按《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马海涛、袁小玲、田学贵对万华龙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公告费300元,由万华龙、马海涛、袁小玲、田学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镇北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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