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初207号
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黄河善谷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天马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香山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天马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马荣富、白秀英、马军富、刘兴枝、张富娟、闻少芳、贾海宏、马连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东诉被告宁夏农垦助贷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刘爱军、刘亚明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34号
李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张静、张天存、屈志强、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静、张天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201.39元,利息5907.29元,本息合计28108.6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之后利息随本清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63元,由被告张静、张天存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034号
马永茂:
原告官凯与被告马永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6585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1年4个月,3120元;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2年3个月,年利率15.4%,共计3465元,合计6585元);1、2项目合计1658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026号
牛河、牛忠银:
原告王玉林与被告牛河、牛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由被告牛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5654.75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07年12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5361天,实际支付至判决作出之日止),以上合计15654.75元;2.判令由被告牛忠银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