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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英、任波: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志英、尤振、武玉娟、任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邢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71031.11元,利息3859.82元,本息共计74890.93元; 2021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清偿;二、被告邢志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2600元、违约金400元,共计3000元;三、被告尤振、任波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尤振、任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志英追偿;四、驳回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187元,由被告邢志英、尤振、任波负担;鉴定费5800元、公告费660元,共计6460元,由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熊志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熊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元、利息204.38元、罚息1622.97元,本息合计5027.35元(截至2022年12月12日),剩余贷款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郑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5942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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