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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81民初2001号

郑彬、张彦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支付挖机工时费37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怀国:

本院受理原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与被告刘怀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怀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租金1957.82元;二、驳回原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担1元,被告刘怀国负担4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怀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万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矫健与被告万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万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矫健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811.1元,合计130711.38元;二、驳回矫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1元,由矫健负担105元,万玉宝负担2916元;公告费300元,由万玉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975号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付斌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付斌借款本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897号

柴清、李巧秀: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柴清、李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柴清、李巧秀共同偿还原告李红霞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990元,均由被告柴清、李巧秀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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