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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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全:

本院受理原告贾小斌与被告李秀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小斌各项损失135822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贾小斌各项损失8232.04元,共计144054.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原告贾小斌负担7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负担10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李秀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恢121号

宁夏玉泉葡萄酒庄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融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玉泉葡萄酒庄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执恢121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公司)逾期未履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何云、杨学礼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永宁县黄羊滩火车站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98第368号、银他项2008字第174号)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17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122号

李静波、宁夏合顺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启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天亿商贸有限公司、兰月明、应银华、李紫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波诉被告宁夏银川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焕军、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吉忠诉程焕军、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二被告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庭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出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程、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吉忠诉张程、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二被告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庭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出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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