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曹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信用卡本金39979.2元,支付利息15878.01元,合计55857.2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负担147元,被告曹刚负担11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锁柱、贺改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锁柱、贺改娃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2287.13元(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共计162287.13元,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5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锁柱、贺改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崔洋洋、张学华、董红、张丽娜、詹大伟、董兵: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丽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1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赵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赵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高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高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