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超、康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伟与被告刘文超、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文超、康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康伟借款本金28000元、利息28971元(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共计56971元;二、被告刘文超、康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康伟以借款28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750元,由被告刘文超、康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跃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告马跃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跃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000元、支付利息3027.1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共计7027.15元;二、被告马跃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以借款4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马跃武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铁建银:
原告单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建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单海燕借款1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单海燕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提起上诉。
西吉县人民法院
尚金、张亚莉、尚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02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判令被告张亚莉、尚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19.14元及利息7581.53元(暂算至2023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尚瑞、尚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翟彦义:
本院受理原告施俊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15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600元及利息32737.28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7日)共计70337.28元;2022年11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主张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