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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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202民初2010号

杨照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杨照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202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7378.54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415.0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宁夏隆湖正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夏正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地址无法直接或留置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电子、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不到你,邮件被退回。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宁夏正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隆湖大道东侧面积为1346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产生的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隆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秦治梅:

本院受理原告董红琴诉被告秦治梅、高亮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高亮娃返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100万元;2.请求被告秦治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279号

李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李杏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本金9098.98元、利息1019.12元、违约金569.65元、分期手续费142.12元,合计10829.87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李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278号

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周秀梅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周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本金19944.54元、利息2577.92元、违约金1136.25元、分期手续费317.10元,合计23975.8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 202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周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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