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海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17960.91元、利息3039.33元、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2834.97元共计23835.21元。2023年1月1日之后利息及费用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海娟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民再15号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4民再15号再审上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荣辉租赁站与再审被上诉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虎威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告虎威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虎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98.16元,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5217.62元,合计55215.78元,自2022年8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9998.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负担103元,被告虎威龙负担11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虎威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高尚孝: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8.4万元,并以3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起诉之日止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杨上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上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37358元,违约金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收取;2.依法判令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D282P的车辆行使抵押权,对该车辆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