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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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玉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刘明福、韩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玉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6466.38元,本息合计266466.38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玉洲负担。鉴定费6414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贺先锋: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黄会霞、王立军与刘树红、李纯平、赵安东及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羊圈等设施,向原告返还占有的土地,并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5万元(5000元/年×10年),后续使用费支付至返还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赵兴武、张效菊:

本院受理原告朱正霞、张国财诉你们及被告周玉仙、祝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王锦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264.12元、利息101387.77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27号

郭君洋: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芳、郭禹常、郭彦常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大世界商务广场E座1305室房屋归原告马小芳所有;二、被告郭君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马小芳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大世界商务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广场E座1305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马小芳名下;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北侧,尚东帝景花园9号楼2单元8层2-802室房屋归原告马小芳、原告郭禹常、原告郭彦常所有;四、被告郭君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马小芳、原告郭禹常、原告郭彦常将位于兴庆区北京东路北侧,尚东帝景花园9号楼2单元8层2-802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马小芳、原告郭禹常、原告郭彦常名下。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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