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1198号
赵福: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赵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70919.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3164.8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74084.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74084.84元;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余自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被告余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本金453720元,利息36000元,共计489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撒正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万宝诉被告马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万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万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901号
魏淑花:
本院受理原告孙业禄诉扈玲、范茹霞、魏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茹霞、魏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范银刚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范银刚生前所负原告孙业禄的20000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业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120元,由被告范茹霞、魏淑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0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879号
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的《银川综合保税区工业仓库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2年5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将租赁物银川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三区2号原料仓库恢复原状并按照租赁物交接单标准交还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4月17日的租赁费1579782元(含税),并按照《银川综合保税区工业仓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2023年4月18日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期间的租赁费;四、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737.11元,并以欠付租赁费1579782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五、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房产税180546.61元、土地税80451.7元,并按照《银川综合保税区工业仓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2023年4月18日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期间的税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3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三项合计27630元,由被告宁夏炬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