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张弛:
本院受理原告贺兰县老蒙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张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兰县老蒙建材经销部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9.95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5.475%,自2023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10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云滨木材经销部、范立滨、宁夏佰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原审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云滨木材经销部、范立滨、魏民、宁夏佰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津天鼎宁[2023]文书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97号
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极和兔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04640.12元、支付利息损失46957.8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高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39号
冯鲜花: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军与被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史月霞、路金钰、路金哲、冯鲜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苏建军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039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确认上诉人对银帝紫金新都1号楼即互成中心地下车库A68、A69、A70、A71、A72、A73、A74共七个车位产权登记手续,将以上车位过户至上诉人名下,判令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违约金112643元;三、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1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96号
连世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连世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75880.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75880.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75880.57元;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