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112.14元,利息444.55元、分期手续费421.31元、违约金1500.19元(暂结算至2019年11月28日),上述共计人民币8478.19元。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954.03元,利息14352.08元、分期手续费4818.57元、违约金48041.32元(暂结算至2023年2月14日),上述共计人民币166166元。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徐爱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32.21元,利息378.81元、分期手续费152.4元、违约金1243.15元(暂结算至2022年9月1日),上述共计人民币2806.57元。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纳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1991.59元,违约金3597.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