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4843.17元,违约金445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231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679.04元,违约金2303.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240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维锋、毛俊霞、李胜胜、牛珍、马代、杨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维锋、毛俊霞、李胜胜、牛珍、马代、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马维锋、毛俊霞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3月2日的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利息6571.63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李胜胜、牛珍、马小军、马西梅对被告马维锋、毛俊霞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3186号
李峰:
原告周华与被告李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500元,逾期付款利息160元,共计36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以欠款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