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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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明鸿:

本院受理原告马鸣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马明鸿支付马明贵劳务报酬36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马明鸿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424民初680号

拜小东、温玲琴: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告拜小东、温玲琴、拜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宁042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拜小东、温玲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57.09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208.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49857.09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3%计算并扣除18.51元后支付)、公告费4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拜小东、温玲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张建斌:

本院执行的(2023)宁0381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斌、赵建萍、白邵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恢371号拍卖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张建斌名下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南花园9号楼2单元601室(产权证号:143994),并通知你于2023年9月4日上午10:00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 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范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向与被告范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8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驳回焦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退还焦向。公告费300元,由焦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曲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涛诉被告曲洪亮、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二建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刘玉涛诉请:1.判令曲洪亮、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二建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向刘玉涛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利息15万元(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20日,请判至实际履行日),以上暂合计:115万元;2.判令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刘玉涛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依刘玉涛申请,对其施工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铁发“锦润秀·府秀园”1#、2#楼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通知你于2023年9月8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选定审计机构,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20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于2023年11月1日到本院领取审计报告(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请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联系法官:宫胜利,电话:0951-4014340)。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庭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出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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