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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华立隆工贸有限公司、雍华、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司小民、司本念: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融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华立隆工贸有限公司、雍华、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司小民、司本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执恢3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文新、陈学花:

本院受理原告邹风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逾期利息3495.23元(自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5月18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并实际主张至欠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中宁县星光印刷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娟诉你厂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9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朱立叶: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云诉被告朱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7344元(其一,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30000元×4.75%/365天×1053天=4111元,其二,按照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3.85%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6月8日,30000元×3.85%/365天×1022天=3233元),之后的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以上两项共计:37344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吴忠市罗家湖中心村三期安置46号楼3单元3102号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3号

刘平东、王学玲、张洪:

本院受理原告冯延宁诉被告刘平东、王学玲、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平东、王学玲、张洪共同偿还原告冯延宁借款本金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冯延宁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冯延宁负担274元,由被告刘平东、王学玲、张洪负担1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581号

马卫林、马卫军:

原告马金海与被告马卫林、马卫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卫林、马卫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马金海支付餐厅转让款18500元、利息949.8元并支付2021年2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卫林、马卫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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