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3722号
武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4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戈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北街玫苑二期5号楼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139933)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设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3年10月11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479号
陈志诚、张小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虎丹与被告陈志诚、张小霞、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依法判令被告陈志诚、张小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37200元(按年利率4.65%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福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429号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陈海滨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96000元及违约金19200元,合计1152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949号
吴春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国文与被告吴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678号
陈永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海与被告陈永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预付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039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报价3.85%上浮50%计算自2016年2月27日至2023年2月27日)并主张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403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91号
张学祥:
本院受理原告鲍学银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