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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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0844号

丁庆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793.94元、利息13314.70元、违约金2960.4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46号

周兆娣: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882.33元、利息4627.20元、违约金232.5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55号

牛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56.20元、利息6258.4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86号

王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9993元、利息48791.32元、违约金3123.0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95号

何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9.98元、利息1706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89号

何金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7970元、利息35016.0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51号

柴丽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320.25元、利息15625.5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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