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0801号
陈志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890.77元、利息3720.13元、违约金721.7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802号
王晶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987.65元、利息7446.2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82号
田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707.78元、利息2624.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49号
王彦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6.53元、利息11373.3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72号
吴新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545.27元、利息14650.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5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63号
姚玉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玉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292.20元、利息8247.45元、违约金1074.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4号
郭鹏彦、张宏粉:
本院受理原告谢安华诉被告郭鹏彦、张宏粉、郭凤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郭鹏彦、张宏粉偿还原告谢安华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367元,本息共计573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驳回原告谢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9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736元,由原告谢安华负担62元,被告郭鹏彦、张宏粉共同负担167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