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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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安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王安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五味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裕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韩纪勇、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银川五味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裕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韩纪勇、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五味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利息、罚息及复利295405.22元;2022年11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宁夏天裕商贸有限公司、高冠群、马学林、戴源、刘海东、韩纪勇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宁夏天裕商贸有限公司、高冠群、马学林、戴源、刘海东、韩纪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五味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银川五味祥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裕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韩纪勇、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云凌商行、宁夏稻草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顾一威、马羚、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司韬: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云凌商行、宁夏稻草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顾一威、马羚、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司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云凌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利息、罚息及复利311642.47元;2022年11月16日起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宁夏稻草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顾一威、马羚、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宁夏稻草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顾一威、马羚、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云凌商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4元,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云凌商行、宁夏稻草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顾一威、马羚、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司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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