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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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凯(宁夏)建设有限公司、李德侠、田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周宏福与被告中凯(宁夏)建设有限公司、李德侠、田小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352元,并按照年利率4%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宝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朱慧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少军与被告朱慧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马莉娜:

本院受理原告丁玉祥与被告王志强、马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志强、马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玉祥偿还借款2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志强、马莉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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