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向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文裕、邵新军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向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邵新军租赁费245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承担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石文裕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珂与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且承担2023年1月1日以后本金按相关规定支持的最高利息款项;2.判令被告承担先前追偿费用1800元,后续产生的追偿费用另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咏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440.58元、利息1874.62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2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8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伏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40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84.67元、息费4139.70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2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9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