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丽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269.21元、息费7159.44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4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夏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664.62元、利息6173.93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0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48.48元、息费5309.70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18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7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573号
宁夏和悦辉光商贸有限公司、孔志国:
本院审理原告崔生龙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首付款7000元、装载机租赁款273000元及违约金40208元(2023年4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2‰计算);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