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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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0875号

杨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2134元;2.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2496元;3.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划扣的按揭贷款保证金98471.6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733.4元;5.被告向原告偿还购房现金券49038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17963.7元、支付利息10768.34元、费用5578.4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此后的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13696.18元、支付利息11075.77元、费用20118.7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的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柏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5688.63元、支付利息1235.04元、费用550.2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的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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