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利民破字第3-6号
2013年12月5日,申请人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经破产管理人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确认:1.税务机关申报综合税为560万元,目前正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也在审核过程中;2.普通债权已确定23人,金额为6141.37万元;尚有3016.03万元(12人)因证据瑕疵等待当事人补充证据,但均超过补充期限。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经评估价值为2038.67万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人数36人,金额为93227238.52元,管理人确认债权为27人,确认债权金额为69124481.52元,负债率339%。据此,管理人认为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已经不能清偿其所负债务,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